法律法规: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
所属章节: :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


  
  
  1993年1月13日,在法国巴黎举行的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签约大会上,中国外长钱其琛代表中国在公约上签字。
  4月28日,《关于禁止发展、生产、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》(ConventionontheProhibitionoftheDevelopment,Production,StockpilingandUseofChemicalWeaponsandonTheirDestruction),即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(ConventionontheBanningofChemicalWeapons--CWC)第一届审查大会在荷兰海牙开幕。会议将审议缔约国在过去6年中执行公约的情况,并就如何更有效地执行公约进行讨论。
  
  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,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,1997年4月29日生效。
  
  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。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、生产、购买、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;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;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、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;保证不把除莠剂、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。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。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、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。
  
  1993年1月13至15日,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,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,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。此后,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。至2002年6月21日,已有17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,共有145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。
  
  1997年4月7日,中国批准了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,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。